(1)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、民用建筑工程;
(2)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;
(3)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、民用建筑工程;
(4)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八条,地方各级应当将包括消防安保布局、消防站、消防供水、消防通信、消防车通道、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,并负责组织实施。
消防二级企业要具有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、净资产400万元以上、要完成工程结算收入1500万元以上,可承担建筑高度100米以下、建筑面积5万平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、易燃、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生产、储存装置等消防工程的施工。
企业主要人员(1)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。(2)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等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1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;暖通、给排水、电气、自动化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,且专业齐全。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,且施工员、质量员、安保员、材料员、资料员等人员齐全。(4)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。(5)技术负责人(或注册建造师)主持完成过本类别1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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